为做好“六稳”工作、完成“六保”任务,深化市场监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的规定,现就委托实施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实施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
(一)气瓶充装行政许可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
(三)执业药师注册行政许可
二、委托许可事项的实施内容
(一)各师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依规实施以上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回、撤销、注销;负责建立被许可人相关电子信息数据档案;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兵团市场监管局负责制作以上委托行政许可文书、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行政许可证件;负责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三、委托事项的具体实施范围
在兵团第一师、第二师、第三师、第四师、第五师、第六师、第八师、第九师、第十师、第十一师、第十二师、第十三师、第十四师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
四、委托实施日期
本委托事项自2020年7月15日起实施。
委托许可事项办事指南详见兵团政务服务网市场监管局专栏,网址:http://zwfw.xjbt.gov.cn/lawguide/dept/qzqd.jspx?areaId=660000
兵团市场监管局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