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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利奖 评奖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6年09月29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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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市场监管局

兵团机关有关部门,院(校),各师市市场监管局: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利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兵团市场监管局         

2026年9月23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创新,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推动知识产权强兵团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利奖(以下简称“兵团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奖励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兵团专利奖由兵团市场监管局主办,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

第四条  兵团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奖励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兵团市场监管局负责兵团专利奖申报、推荐、评审、奖励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兵团市场监管局设立兵团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兵团专利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兵团市场监管局相关局领导、有关处室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兵团专利奖申报、推荐、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和学者进行技术领域的专业评审。

第七条  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1.专利质量(25%)。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及文本质量进行评价。

2.技术先进性(25%)。对专利的原创性及重要性、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及专利技术的通用性进行评价。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对专利的运用及保护措施、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进行评价。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对专利的社会效益、行业影响力及政策适应性进行评价。

(二)外观设计专利

1.专利质量(25%)。对专利的创新性、工业适用性及文本质量进行评价。

2.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对设计要点的独特性、艺术性、象征性及功能性进行评价。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对专利的运用及保护措施、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进行评价。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对专利的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进行评价。

第八条  兵团专利奖每三年评选一届,每届授予特等奖不超过1项,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5项,三等奖不超过10项,总数不超过15项。

对兵团专利奖特等奖每项奖励8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

第九条  兵团专利奖特等奖授予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第十条  兵团专利奖一、二、三等奖授予在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或转化的重大专利技术,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重要作用,在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中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

第十一条  兵团专利奖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兵团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兵团辖区内的专利权人;

(二)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应当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信誉良好,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共有专利权的专利需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申报;

(四)申报专利为开展评奖活动前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五)申报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在本地区和本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六)申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兵团的产业及环保政策要求;

(七)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兵团专利奖:

(一)专利已获得兵团专利奖、中国专利奖;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申报兵团专利奖的专利项目,应当填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主体的法人证明材料;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专利项目运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运用和保护措施说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六)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兵团专利奖的专利项目由以下单位推荐:

(一)兵团机关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二)各师市场监管局;

(三)兵团各高校、科研机构;

(四)兵团级相关行业协会;

(五)其他符合相关要求的单位。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对符合参评条件的专利项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提出申报项目,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推荐单位。

推荐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保相关材料完整、真实、准确,不存在涉密内容。推荐单位应当公平公正开展评选,经集体研究后提出推荐项目,统一报送至兵团市场监管局。

第十六条  兵团市场监管局受理申报材料后,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项目的参评条件、专利质量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推荐项目组织专家进行专业评审,提出建议项目(不超过30项)。建议项目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兵团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再反馈至推荐单位。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对建议项目的全部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按照规定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增加征求统战、社会工作部门和工商联等意见;对军队单位及其人员还应当征求军队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政法、审计等部门意见;对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社会工作、民政等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征求意见结束后,推荐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兵团市场监管局。

第十八条  兵团市场监管局对收到的建议项目进行复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建议项目进行实地审查,形成拟奖项目。拟奖项目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兵团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处理后报兵团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并再次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项目。

第十九条  兵团市场监管局发布兵团专利奖授奖决定,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并按程序向兵团功勋办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获得兵团专利奖的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单位可以给予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实施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个人相应奖励。

第二十一条  兵团市场监管局对获兵团专利奖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专利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中国专利奖。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主体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兵团专利奖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兵团专利奖的,由兵团市场监管局撤销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兵团专利奖的,由兵团市场监管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参与兵团专利奖评选活动的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兵团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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