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信息公开/双公示
兵团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年第一批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管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6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作者:兵团市场监管局

2026年,兵团市场监管局持续做好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管,组织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阿拉尔市某美容养生店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案

第一师市场监管局收到兵团市场监管局交办的违法线索,阿拉尔市某美容养生店在其抖音店铺视频中宣称化妆品可以抗炎症。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化妆品宣传视频,宣称其有“抗炎症、舒缓肌肤瘙痒”功效,实际该产品为普通化妆品,不具备该功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查验和保存上述化妆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师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铁门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第二师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新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淘宝店铺销售某品牌顺滑保湿洗发乳,宣称该产品具备滋养、修护、去屑止痒、控油等功效。经查,该宣传功效与国家药监局备案信息不符,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功效佐证材料。当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第二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霍城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第四师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霍城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抖音、京东、1688多个电商平台销售化妆品,化妆品宣传涉嫌违法。经查,该公司橙花柔和精油眼霜宣称“修护、滋养”,未取得对应功效备案及功效评价报告;橙花嫩肤柔和精油宣称“1滴≈15分钟SPA级渗透”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玫瑰精华油、玫瑰面膜相关功效、通用肤质宣传缺乏有效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第四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胡杨河市某养生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第七师市场监管局对胡杨河市某养生馆现场检查发现该馆张贴海报、横幅宣传某品牌麦卡多安口服液。经查,当事人自行搜集素材制作广告,存在多项违法行为:一是借用专家身份、虚构央视广告授权等内容,构成虚假广告;二是广告使用已终止专利进行宣传;三是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七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新疆某有限公司发布出现饮酒动作的广告案

第七师市场监管局收到兵团市场监管局交办的违法案件线索。经查,新疆某酒业有限公司在抖音账号直播平台上,通过其运营的店铺及账号发布含有一名身穿淡黄色上衣的女性拿酒杯进行饮用的动作的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七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新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第九师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新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店铺客服宣称某款产品具有补气血功效,涉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经查,当事人该产品宣传页面含有“免疫力下降、免疫低、别让气血问题伤到自己、失眠、多梦、小病不断”等暗示保健调理、改善身体机能的宣传用语,且无法提供权威科研成果、统计数据、检验检测报告、专业文献资料等有效佐证材料,不能证明其宣传的补气血、增强免疫力、改善失眠多梦等功效真实有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九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第十三师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抖音平台宣传小区的游泳馆只对业主提供服务不对外经营,但实际对外售票经营,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其运营的抖音官方账号发布宣传视频,内容宣称其开发项目内游泳馆为业主“专享、私属”空间,后续却上架团购项目对外售票,并面向社会公众营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删除涉案视频广告,第十三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05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