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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化妆品新原料|答疑解惑专题(一)
发布时间:26年08月21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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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市场监管局

(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有什么区别?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经审评、审批获得注册证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应当在使用前备案。备案的含义是新原料备案人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资料备查。公开已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相关信息不代表认可该新原料的质量安全,更无所谓的“成功获得批准备案”的说法。

(二)符合哪些情形的原料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

1.原料在化妆品中的预期使用方法、施用部位或者使用目的超出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原料预期在化妆品中的使用方法应为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若使用方法为口服、注射、填埋、熏蒸、吸入、导入、刺入、植入等的,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

(2)原料预期在化妆品中的施用部位应为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若施用部位直接到达角质层以下、耳道、眼内以及口腔、鼻腔、生殖系统等人体粘膜部位的,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

(3)原料预期在化妆品中的实际功效超出清洁、保护、美化、修饰范围,如用于治疗皮肤疾病、皮肤创面恢复、瘢痕修复等医疗目的,用于减轻或防止蚊虫侵扰、杀灭微生物或病原体的,以及作用机制涉及调节激素水平、促进组织再生、促进细胞分裂和增殖、修复受损细胞、修复DNA损伤、抑制皮肤炎症等的,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

2.化妆品相关技术法规(《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中已规定为禁用原料或与禁用原料基本结构、理化性质和实际功能相似的原料,或者经过安全性风险评估,认为在正常、合理的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原料,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如人的细胞、组织或人源产品;抗组胺药物;激素类物质等。

3.已收录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I和II(以下简称《目录》)的原料或者包含于《目录》中已收载的类别原料中的具体原料,以及发挥功效的物质基础与《目录》中的原料一致的,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

例如《目录》中已收载了类别原料“胶原”,即胶原蛋白,表示为某一类别原料的总称,该类别原料包含了不同工艺来源如动物组织提取、基因重组的胶原,也包含了不同分型如I型胶原、III型胶原等;《目录》中收录了“某某植物提取物”原料,例如“人参提取物”表示人参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则“人参汁”或者人参某个具体部位的原料归类为“人参提取物”。

(三)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后技术核查涉及哪些结论?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负责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后的资料技术核查工作。

经备案后技术核查,发现已备案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存在《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取消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包括备案时提交虚假资料、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备案范围等。

(四)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后技术核查意见在哪里查看?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后,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对新原料的备案资料开展技术核查,并对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因此,备案人应当及时关注新原料备案后的管理动态。

新原料备案人应当通过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定期查看、及时关注备案后技术核查意见。查看路径为:新原料备案→申请单管理→查看文书。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意见告知所涉及时限以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发出的时间为准。在查看备案后技术核查意见通知书时,备案人应当关注通知书落款日期及责令改正时限,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改正资料。提交路径为:新原料备案→申请单管理→提交改正资料。

(五)根据备案后技术核查意见提交改正资料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备案人收到备案后技术核查意见,应当逐条研究和回复。在提交改正资料时,需同时提供一份情况说明,对照技术核查意见逐条说明修改完善情况。

技术审评机构在发送备案后技术核查意见时,会根据意见情况开放必要的备案资料修改权限。根据实际研究情况,备案人如确需对其他资料内容进行修改的,可通过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说明理由,申请扩展备案资料修改权限。提交路径为:新原料备案→申请单管理→扩展修改权限。

备案人提交改正资料后,应当及时关注改正资料的接收情况。在资料整理环节,对于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改正资料(如未针对全部核查意见进行回复等),将予以退回。备案人应当及时查看退回原因(查看路径为:新原料备案→申请单管理→退回原因),对资料进行补充完善,并在备案后技术核查意见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重新提交。

(六)如因试验周期等客观原因,备案人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某项研究,应当如何提交改正资料?

备案人收到责令改正意见后,应当尽快启动研究工作。确因试验周期等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全部研究资料的,也应当按时提交改正资料,在改正资料中对不能按时提交原因进行如实说明,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包括针对该条技术核查意见科学合理的分析说明、研究计划、研究进度、预计完成时间等,充分分析评估对新原料质量安全评价的可能影响,并在研究完成后及时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七)化妆品新原料是否可与关联产品同步申报?

为落实国家药监局《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若干规定》要求,提高新原料和化妆品审评审批效率,中检院对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进行了优化,增加化妆品新原料与关联产品同步申报的功能模块,并于2025年5月9日正式上线运行。通过该模块,化妆品新原料及关联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可以在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时,一并提出使用该新原料的特殊化妆品的注册申请。

 

相关链接:

中检院关于上线化妆品新原料与关联产品同步申报功能模块的通知

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jssp/hzpsptzgg/202505091750271555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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