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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市场监管局公布2起招标投标领域系统整治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6年07月15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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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市场监管局

招标投标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兵团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招标投标乱象,依据部门职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领域相关违法行为,着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公布2起典型案例如下。

一、第十师市场监管局查处北屯市某公司出借营业执照参与投标案

2026年4月21日,第十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屯市某公司出借营业执照帮助其他商贸公司参与投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3日,第十师市场监管局接到师市有关部门移交的线索,当事人涉嫌给中标人出借营业执照用于项目竞标投标。经查,当事人与北屯市某商贸公司为第十师北屯市某建设项目投标方。该商贸公司为了能够争取中标承建项目,与当事人约定,借用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参与投标,并最终取得该项目中标资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通报师市纪检监察机关及项目主管单位。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攫取公平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诚信经营的原则,扰乱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本案对出借营业执照行为的查处,有力震慑了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规范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二、第八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项目管理公司未对招标投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明码标价案

2026年5月9日,第八师市场监管局对某项目管理公司在开展招标投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中未以显著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1日,第八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对开展的招标投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项目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招标投标服务公司在开展经营服务中,应当以显著方式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全面、规范的公示。本案对招标投标服务未明码标价行为的查处,保障了服务购买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营造了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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