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开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及《运输容器证明》,方可开展相关运输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自有运输容器对自己生产经营的重点液态食品进行道路散装运输的,无需取得准运证,但运输容器、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
二、办理主体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工作,由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按照《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5号)负责具体实施。
三、办理方式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开展线下办理,提供咨询指导服务,畅通办理渠道。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系统建成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可登录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办理。
2026年7月1日起,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目录范围内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
特此公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