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信息公开/通知公告
兵团市场监管局关于报送2025年度经营主体年报的公告
发布时间:25年12月30日    信息来源:兵团市场监管局    编辑:兵团市场监管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作者:兵团市场监管局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等规定,为做好2025年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年报报送公示工作,现公告如下:

凡2025年12月31日(含)前在兵团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兵团)(https://nb.sjj.xjbt.gov.cn)“企业信息填报”窗口,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5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兵团)向社会公示。

凡2025年12月31日(含)前在兵团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可优先选择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兵团)(https://nb.sjj.xjbt.gov.cn)报送或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微信小程序,点击“年度报告”报送。不具备网上填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所直接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凡2025年12月31日(含)前在兵团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登记证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兵团)(https://nb.sjj.xjbt.gov.cn)“企业信息填报”窗口,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2025年度报告。

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写年度报告,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未依法履行年报报送公示义务的,将会承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受到罚款处罚、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责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法提交年度报告的,将会承担受到罚款处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报送公示年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公告。

 

       兵团市场监管局

        2025年12月30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