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药品经营企业:
为规范兵团辖区药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兵地统一标准、规范和要求,秉持培育与发展并重,依法与合理兼顾的原则,结合兵团实际,进一步提升兵团药品现代物流整体水平,现转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药监规〔2024〕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应符合“5号文件”中附件1的标准要求。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原则上应符合“5号文件” 中附件1标准要求,暂不具备条件的,应于2029年1月1日前达到要求。
三、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服务业务的企业(含药品经营企业),按照“5号文件” 中附件2执行。
四、药品批发企业申请开展委托储存运输业务的,须保留原批准设立的自营仓库。已通过备案方式获批委托储存运输业务的,应当于2027年1月1日前设立自营仓库。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已通过备案方式获批委托储存运输业务的,应当于2027年1月1日前设立自营仓库或委托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开展储存运输业务。
六、对于积极进行设施设备升级、资源整合的企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达到“5号文件”中关于药品现代物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委托储存运输等相关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兵团药监局将不予批准其提出的药品经营许可申请,并依法依规督促企业整改。
七、各师市市场监管局应做好政策宣贯工作,积极引导辖区药品经营企业或申办者高质量规范发展药品现代物流,不断提升药品经营质量。
此前兵团发布的相关规定,若与《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号)和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办法》《公告》和本通知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兵团药监局
2025年11月5日
附件1.兵团药监局转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pdf
附件2.《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建设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药监规〔2024〕5 号)(1).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