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兵团局联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2023年和2024年制定的裁量权适用规定、裁量基准等柔性执法制度(清单)及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等8个文件,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9月9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至兵团市场监管局。
联系方式:0991-2896794;btzcfgc@163.com
信函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518号南湖明珠大厦1208室。
附件:附件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doc.doc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xls.xls
附件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xls
附件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xls
附件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减轻、从轻、免除处罚事项清单(3表).xls
兵团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