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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食安办公布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时间:24年11月11日    信息来源: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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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兵团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发出从严监管、从严处理的信号,兵团食安办现将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公布如下:

案例一 第二师某屠宰厂猪肉未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案

2024年8月23日,第二师铁门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铁门关市某屠宰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屠宰厂猪肉未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该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第二师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第六师某肉制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配备防蝇、防尘、防虫、防腐设施设备案

2024年6月29日,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五家渠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配齐配全防蝇、防尘、防虫、防腐设施设备。经查,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对使用损耗的防蝇、防尘、防虫、防腐设施设备未及时进行更换、维修,造成上述设备设施部分缺失或失效。当事人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配齐配全防蝇、防尘、防虫、防腐设施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作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

案例三 第七师某鲜肉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误导消费者感观认知案

2024年3月8日,第七师胡杨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胡杨河市某鲜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主体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观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观认知。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第七师胡杨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第八师付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4年7月15日,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石河子北泉镇一连管理委员会关于案件线索的移交函后,对石总场某平房院子的猪副产品加工点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件。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4年1月起从事猪副产品(猪头、猪耳)生产退毛净化、水煮熟化加工活动,并在早市上售卖。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及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28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第十师某餐饮店使用鸭肉冒充牛肉案 

2024年7月9日,第十师北屯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餐饮店线上销售平台开展网络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经营名称为“牛肉小串”的肉类食品,主料标注为牛肉。执法人员随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食品原材料为预包装食品,产品标签配料标注原料为鸭肉,配料表内信息中心未见含牛肉成分字样。经调查,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时使用鸭肉冒充牛肉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12元、罚款556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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