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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市场监管局关于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督 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4年09月06日    信息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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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食品监督抽检中发现的2批次不合格产品涉及兵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鸿运正兴食品商行经营的料酒(调味料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8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在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鸿运正兴食品商行抽检的料酒(调味料酒)(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日),氨基酸态氮(以氮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6月13日,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向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鸿运正兴食品商行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发现,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鸿运正兴食品商行于2023年11月20日购进1箱(20瓶,10公斤),全部用于抽检,未对外销售。2024年6月25日,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该产品时索取了进货票据,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食品添加剂项目不可通过肉眼等感官识别检查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购进的产品,未进行销售,未造成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2024年8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乌鲁木齐老伙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料酒(调味料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8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抽检到乌鲁木齐老伙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料酒(调味料酒)(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日),氨基酸态氮(以氮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6月13日,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向乌鲁木齐老伙计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乌鲁木齐老伙计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日生产料酒(调味料酒)10箱(100公斤),货值500元,已全部售出。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送达不合格报告后企业启动召回程序,召回6箱。2024年6月14日,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料酒”生产过程中,违规添加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三种食品添加剂,且因同一违法行为已被立案处罚3次。当事人未及时召回流入市场的不合格产品违反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且一年类累计3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受到3次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综上,2024年8月27日,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000元;3.停产停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提示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兵团市场监管局

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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