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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违法广告10起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时间:23年12月08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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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市场监管局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安排,兵团市场监管局在全系统开展“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查处商业广告中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药品广告、虚构或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普通食品宣称疾病治疗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力净化广告市场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第二批十起典型案例。

    一、阿拉尔市某口腔门诊部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案

    第一师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阿拉尔市某口腔门诊部利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中包含该门诊的名称、诊疗科目、相关诊疗科目的优惠价格以及洗牙的文字和患者洗牙前后牙齿对比图片等内容,在该微信视频号中发布包含该门诊的宣传内容、患者就诊后的感受等视频,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医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8月10日,第一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第二师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待销售的复方黄芪健脾口服液、阿胶强骨口服液、江中多维元素片、驴胶补血颗粒、复方阿胶浆、六味地黄丸、999小儿感冒颗粒等12种药品,均设有特别推荐宣传广告牌,其中阿胶强骨口服液、江中多维元素片、驴胶补血颗粒、气血康口服液的广告内容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中功能主治内容、成份不一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3月13日,第二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酒类广告案

    第二师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某葡萄酒业有限公司通过其公司微信视频号共发布10条视频广告,视频广告中出现四人饮酒动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5月15日,第二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铁门关市某养生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第二师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铁门关市某养生馆店内有待销售的艾草消毒除菌洗手液、艾条、艾草洗洁精等产品,墙上挂有9块广告宣传牌,其内容为:“艾灸作用:有温经散寒、行气活血、温补元气、扶阳固脱、消肿散结、回阳救逆、拔毒泄热、防病保健之功”“艾灸-通经活络、行气活血、袪湿逐寒。消肿散结、回阳救逆、防病保健”“传统中医、中医疗法”“传统中医技术”等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7月31日,第二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霍尔果斯某超市发布虚假广告案

    第四师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霍尔果斯某超市在淘宝平台开设店铺的产品页面有一条标题为“俄罗斯进口黑巧克力斯巴达克牛皮纸72%90%纯可可脂健身特苦低糖”的宣传。这两款产品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碳水化合物含量分别为34.3g/100g、19.8g/100g,远远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附录C表格中低糖:≤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的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8月14日,第四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双河市某母婴生活馆虚假宣传案

    第五师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双河市某母婴生活馆经营的微信网店中一款名为叶黄素酯软糖(品牌:君乐宝,规格:75克)的产品,宣传内容为:防蓝光、缓解眼部疲劳、保护视力。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10月24日,第五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20元的行政处罚。

    七、胡杨河市某健康保健服务中心发布虚假广告案

    第七师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胡杨河市某健康保健服务中心店内放有的彩页单中写有“艾灸作用:美容养颜、防病保健、升阳举陷、消肿散瘀、行气活血、延年益寿、拔毒泻火、扶阳固脱、通经通络、温经散寒”、以及该店门头上写有“慢性病的终点站”等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4月13日,第七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72元的行政处罚。

    八、某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网络违法广告案

    第八师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某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微信公众号内发布的《某肥料重磅升级-NMAX增效剂》的产品介绍中描述“提高氮利用率一倍以上”;发布《某肥业产品介绍》的产品介绍中描述大量元素水溶肥料(高磷型)“保蕾保花保果,膨桃效果显著”、描述氮肥新动力“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NMAX增效作用让土壤中大量存在NH3-N”,当事人提供了其摘抄相关内容的网址,但无法提供上述肥料性能描述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8月29日,第八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形象作推荐的培训广告案

    第九师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在该公司运营的企业公众号内发现一条广告:“【我是金牌推荐官】美丽与优雅的背后需要日复一日的练习和努力。广告内容:我是金牌推荐官17号郝芯羽……郝芯羽妈妈说——希望你能把自己喜欢的事情坚持下去……九师A校区:九师饮食一条街二楼,九师B校区:九师二运司客运站旁二楼,塔城校区:某国际商贸城E区201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6月19日,第九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93.75元的行政处罚。

    十、新星市某口腔诊所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案

    第十三师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新星市某口腔诊所通过其“美团开店宝”账号“某口腔诊所”发布5个团单,分别是:“超声波洁牙+喷砂洁牙+全口抛光+牙周上药”“单人超声波基础洗牙洁牙套餐”“3MZ350复合树脂材料补牙”“全瓷冠修复”“常规口腔检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6月26日,第十三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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