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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3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    编辑:药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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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兵团药品市场秩序,深入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现整理并公布一批今年查处的药品领域典型案例,以警醒广大市场主体懂法、守法,自觉维护兵团药品经营秩序。

案例1:某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基本案情:2023816日,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该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硝苯地平缓释片10盒、三七伤药片1盒,该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七师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首次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后经检查仍未改正,决定在1000元以下幅度取较重处罚额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阿拉尔市某诊所使用劣药案

基本案情:2023516日,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甲硝唑片等6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一次性肛门给药管等2种超过失效日期的医疗器械。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第一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使用的劣药和过期的医疗器械及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3:某诊所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基本案情:2023414日,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诊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3袋中药饮片标签上均未标识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基本信息,该诊所不能提供该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第十三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502元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某眼镜行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基本案情:202369日,第九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眼镜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软性亲水接触镜。该眼镜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第九师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处以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及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某医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基本案情:2023131日至21日,第十四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在门诊药房、科室及库房内,发现超有效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该医院未按规定将过期药品放置在不合格库(区)、未按要求检查记录医疗器械状态保障使用质量、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等四种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四师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九)项、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胡杨河某医药有限公司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药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未提供购销记录案

基本案情:202333日,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胡杨河市开展监督检查时,在某医药有限公司现场发现超过有效期的给药指套,现场无法提供朗致替米沙坦片、红霉素眼膏、脑塞通丸等3种药品的采购验收进货查验相关票据及记录,该公司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药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未提供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图木舒克市某婚庆服务中心销售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202332日,第三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婚庆服务中心现场检查发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三师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没收涉案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112元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可克达拉市某薰衣草店涉嫌经营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2023615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可克达拉市某薰衣草店专项检查时,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得知,部分销售的化妆品未进行备案,该经营企业也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营业场所内经营的产品均未明码标价。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四师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化妆品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某美容美体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2023130日第七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美容美体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七师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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