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之规定,拟定兵地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个人罚款4000元以下、法人及其他组织罚款40000元以下。该标准是在参考兄弟省市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较大数额的罚款规定、兵地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等基础上形成的。
经面向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兵团市场监管系统、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修改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
二、设定“较低数额罚款”的说明
(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自然人处以处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较低数额罚款的区间多为3000元—30000元。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