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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市场监管局关于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3年01月06日    信息来源:    编辑:向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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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食品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督抽检发现的1批次不合格产品,涉及兵团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石河子市下野地镇玉玲商店经营的茯砖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6月7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通过淘宝网销售平台对当事人销售的“黑走马”牌茯砖茶6袋(规格型号;700g/袋,生产日期;2019-04-13)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氟项目不符合GB19965-2005《砖茶含氟量》要求。

(二)对石河子市下野地镇玉玲商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且淘宝网络平台已将不合格食品(茯砖茶)进行了下架处理,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20元;三、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考虑是茶叶种植环节污染。该企业承诺以后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特此通告。

 

兵团市场监管局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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