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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市场监管局曝光2022年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2年04月13日    信息来源:    编辑:向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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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法稽查局

为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突出执法宣传效果,净化市场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现将2022年第一季度查处的市场监管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第一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阿拉尔市何XX西医内儿科诊所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经投诉举报核查,当事人未对销售的部分药品、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副主任医师诊费等价格予以明码标价,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51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案

第七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乌苏市苏兴滩启X食品加工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采购以及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经查,该食品生产企业4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加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食品加工车间,发现未标示“食品”相关字样的民用美的牌洗衣机一台,正在对蔬菜进行脱水处理,企业库房内存成品饺子135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750元,没收违法生产的猪肉饺子135箱,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美的”牌民用洗衣机1台,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3.销售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冷链食品案

第六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五家渠建X海鲜冻货超市销售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冷链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冷库内存贮的标识为山东同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串”等5个品种的食品,无法提供相应的“新疆冷链食品追溯码”和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第六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三X电梯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维保的新疆君X酒店有限公司的6台电梯自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24日期间未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防滑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销售侵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三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图木舒克市顺X名烟名酒商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生产批号为0180320 1051D4的国窖1573(500ml,52%vol)白酒,经泸州老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2度“国窖1573”白酒2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6.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第八师市场监管局对石河子市天X塑料制品厂生产不合格单翼迷官式滴灌带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批次为 2021 年 12 月 13 日,规格为 MGD16×0.18 ×200-3.0-1.0DE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经抽样检验,流量均匀性项目不符合 GB/T19812.1-2017 标准,依据《2021 年滴灌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涉案金额2040元,销售利润1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160元,货值金额2倍罚款 544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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