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兵团市场监管局联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现就有关制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目的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2019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对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权行使的原则、适用的原则以及如何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定义了行政处罚,规范了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并在第三十四条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市场监管部门执行的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众多,违法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多、幅度大,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也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为了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提高行政行为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减少行政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原则
在制定过程中主要贯彻了以下五个原则:
一是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是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是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 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四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五是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是以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总计80部。
四、主要内容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简称《适用规定》);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简称《裁量基准》)。
《适用规定》主要是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具体裁量规则,裁量的程序,裁量权指导监督等做了规定,包括制定基准的总则、裁量规则、裁量程序要求、裁量权指导与监督、附则共5章的内容。
《裁量基准》共14章,73节,405个基准。主要是对市场监管部门执行的常用的80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细分和量化,从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裁量基准四个方面进行梳理。
一是“违法行为”指违法行为名称,主要参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表述;基本涵盖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三定”方案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的事项,细分为十四个章节。
二是“法律依据”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处罚条款;
三是“违法情节”是指“从轻”“一般”“从重”三个程度及具体适用情形。根据《适用规定》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实施违法行为时间或次数、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涉案产品的数量或货值,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程度,并对具体适用情形进行量化细化。
四是“裁量基准”是指“从轻”“一般”“从重”三类裁量情节的罚款幅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适用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违法情节,根据3:4:3裁量比例和相应计算公式,确定罚款的具体数额。
《裁量基准》共分为十四个章节,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市场规范管理;广告监督管理;电子商务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监督管理;计量监督管理;商品条码监督管理;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纤维检验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食品监督管理;竞争与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反正当竞争执法管理;价格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监督管理。
五、特别说明的几点
(一)材料基准中关于数字、金额的表述,在法律依据一栏,采用与原法律、法规、规章条文相一致的方法,在裁量基准一栏里,采用阿拉伯小写数字表述,四舍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数字。
(二)法律法规的处罚最高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原则上不做裁量基准。(除第十一章序号92,9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罚款在2000元以下,为了保持基准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做了基准)
(三)裁量基准中违法情节,尽可能去考虑新疆、兵团本地市场环境,以便于实际工作地开展。
(四)编写按章节区分,每一章里再分节,每一节是按照不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名称分开。为便于使用和后期的电子信息化,裁量基准采用EXCEL表格的方式。
相关链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