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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须知

发布时间:20年12月17日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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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什么是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答: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是指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和规则,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二、哪些企业名称可以自主申报?

答: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企业经营范围内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的须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外,其他企业名称都可以自主申报。

例如,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名称不适用自主申报。

三、冠以“新疆”行政区划但在各师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名称可以自主申报吗?

答:可以。为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各师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冠以“新疆”或者本师市行政区划且在本师市局登记的企业的名称登记管理。

四、什么时候开始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答:自2018年7月1日起,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权限下放同时实行。

五、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有什么要求吗?

答: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和规则,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

六、如何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答:登录兵团市场监管局官网(http://sjj.xjbt.gov.cn/),进入兵团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系统,进行名称自主申报。该系统提供全兵团范围内各类企业名称的信息查询;提供根据字号加行业用语进行自主申报的自主查询和名称相同或近似的筛查、比对服务;提供企业名称申报、登记的全流程网上办理。

该系统与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已建立有效链接,方便申请人填报信息,提交登记申请。

七、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与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的保留期都是6个月吗?

答:不是,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30日。如有正当理由申请延长保留期的,期满前提交申请后可延长30日。保留期满,仍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系统不再保留该名称。

八、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申请人的责任是什么?

答:申请人选择使用与他人近似或可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的,应当承诺自行承担法律风险。名称登记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骗取登记发生的法律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九、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都可以直接办理登记吗?

答:登记机关受理企业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申请时,登记机关不审查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本师市开放范围内企业名称是否近似,但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不予登记:

(一)明显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规则的;

(二)应当预先核准而未经预先核准的;

(三)超过保留期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十、如果发生企业名称争议怎么办?

答:企业认为师市范围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其名称发生争议的,可以向该师市被争议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争议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一、如何申请名称争议处理?

答:企业向被争议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争议处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书面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举证材料。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明确的争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二)被争议企业属于师市登记管辖;

(三)被争议企业名称为企业现用名称。

十二、登记机关应当对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如何处理?

答:登记机关应当对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进行纠正。被认定不适宜名称的企业应当在15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应当责令企业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仍未办理的,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企业按照要求变更名称后,以变更后的名称公示,取消标注。

十三、哪些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答:有两类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第一类是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名称。包含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和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第二类是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十四、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是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的;二是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三是含有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阿拉伯数字;四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五是使公众对其投资者、产品(服务)来源等产生误解的;六是与有一定影响的其他法人、组织名称(包括简称)和自然人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混淆,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