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信息公开/通知公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年09月03日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作者: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现就兵团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兵团辖区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进行备案。

二、备案机关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师市场监管部门。

三、备案有效期

备案有效期与营业执照有效期一致。

四、备案办理

(一)在本通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30个工作日以上(含)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师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备案资料,完成备案。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开办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备案。

(三)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兵团市场监管局和师市政务网站下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等方式,向师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经师市场监管部门盖章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表》。

(五)师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5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在师市政务网站进行公布,供公众查询。

五、变更与注销

(一)已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进行重新备案。

(二)已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停止服务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信息。依法终止,或者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由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信息,并在兵团和各师市政务网站公布。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委托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贮存冷藏冷冻食品的,应当查验其备案信息,并通过签订食品贮存质量安全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

兵团市场监管局将按照“双随机”的方式对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进行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表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