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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年07月08日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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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许可事项

主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撤回行政许可、注销。

子项:1.电线电缆;  2.危险化学品;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4.化肥; 5.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号)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3号)

(四)《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号)

(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三、许可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四、办理流程及期限

兵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采用“网上办、零见面”方式实施。在使用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前,请申请人直接将申请材料发送至邮箱:xjbtjd@126.com,并电话告知(电话:0991-2896737、0991-2896674),不接受当面递交纸质材料;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使用后,通过审批系统网上申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一)一般程序(适用于危险化学品)

1、申请与受理

a.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指定邮箱;

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c.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查与决定

a.应当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b.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生产许可证证书》;

c.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3、材料归档

流程: 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审批-发证-材料归档

(二)简化程序(适用于电线电缆、化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指定邮箱;

2、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或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应当自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应当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监督性现场审查;

5、材料归档。

流程: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监督性现场审查-材料归档

(三)告知承诺(适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

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指定邮箱;

2、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后进行形式审查,当场办理审批,依法颁发生产许可证;

4、应当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全覆盖例行检查;

5、材料归档。

流程: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全覆盖例行检查-材料归档

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零见面网上办事

(一)提交申报材料邮箱:xjbtjd@126.com

(二)联系电话: 0991-2896674、0991-2896737。

(三)证书领取: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许可证邮寄送达(此项免费)。

七、省级受理审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目录

(一)一般程序(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1、发证

a.《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见附件1。下同);

b.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下同);

c.产业政策材料(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无产业政策不需要提交本项。下同);

d.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下同);

e.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2、延续(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不超过1年提出延续申请)

a.《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b.产品检验报告;

c.产业政策材料;

d.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e.《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相比未发生变化,应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见附件3。下同);

f.原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g.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许可范围变更(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a.《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b.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c.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变化后送检的合格报告(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不提交)];

d.产业政策材料(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不提交);

e.原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f.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名称变更(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a.《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b.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c.原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d.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5、补领(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损毁而申请)

a.《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b.现场审查资料(如有需要)。

6、撤回行政许可(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做出行政许可前,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a.《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4);

b.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c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7、注销(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资质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而被依法终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过程)

a.《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见附件5);

b.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及插页);

c.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二)简化程序(适用于电线电缆、化肥)

与“一般程序”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撤回行政许可、注销申报材料目录一致。

(三)告知承诺(适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

1、发证

a.《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b.《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6);

c.申请发证产品的检验报告;

d.产业政策证明材料。

e.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2、延续

除“告知承诺”发证所需材料外,还要提供《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3、许可范围变更

a.《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b.已签章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c.申请变更产品的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变化后送检的合格报告(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不提交)];

d.产业政策证明材料(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不提交);

e.原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f.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名称变更、补领、撤回行政许可、注销

与“一般程序”名称变更、补领、撤回行政许可、注销申报材料目录一致。

八、实施细则下载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

链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附件2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附件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附件4  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5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附件6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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